- 关于禁用“中国驰名商标”的公告
- 发布日期:2014-04-30 点阅次数:次 来源:
- 根据最新公布的新《商标法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,“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‘驰名商标’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”违反此规定的,根据第五十三条,“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,处十万元罚款。”该法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、监督并开始行使处罚。
关于取消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字样的时限已近,预估各级工商等相关部门极有可能会为此展开一次清理检查工作。为配合此规定实施及避免给各级代理商、经销商带来不必要的损失,现公司要求各级代理商、经销商严格执行新《商标法》规定,对当地包含“中国驰名商标”内容的门头、铜牌、喷绘、单页、海报、墙体广告及各类户外广告等及时取消或抹除相关内容,并且做好下属分销商的工作。如由于代理商、经销商未能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的,由各位代理商、经销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,请各位积极配合。
特此通知!
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04月20日 - [关闭] [打印]